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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國民只要符合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無前科、高中畢業等資格,就有機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依據司法院公布的草案,適用於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類型為一審之非少年或毒品罪的刑事案件,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或是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至於國民法官的資格,包括年滿23歲、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有被隨機抽選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若曾被判有期徒刑確定,或與被告人為配偶、8等親內的血親等,資格將被剔除。在職業限制上,像是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黨務人員或是法律專業人士如法官、律師等,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根據草案內容,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將由3名職業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判,票票等值,評議時只要有2/3的法官,即6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投的,那麼被告就會被判有罪,刑期則由全體法官過半數意見決定。

草案中也提到,民眾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後,有依法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出庭時法院也會給付日費、旅費等約3千元,但若經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出庭、拒絕陳述等情形,也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樣,都是正常上下班,不須特別隔離,但仍要遵守保密規定,若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將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表示,未來會在高雄、台北、台中舉辦公聽會,也會舉辦模擬法庭,邀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討論、提供意見,希望明年2月能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30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說明國民法官選任流程。(司法院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傳真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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